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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介绍

文化遗产介绍

国家指定国家遗产

经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而指定的重要文化遗产。分为国宝、宝物、国家非物质国家遗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及国家民俗国家遗产等七种类型。

国家指定国家遗产
国宝 宝物级别的国家遗产中,从人类文化角度看,具有极高价值且举世罕见的国家遗产。
▷ 首尔崇礼门、《训民正音》等
宝物 雕刻作品、工艺品、考古资料、巫具等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
史迹 纪念物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史迹、祭祀、信仰、政治、国防、工业、交通、土木、教育、社会事业、墓葬、碑刻等文化遗产。
▷ 水原华城、庆州鲍石亭遗址等
名胜 纪念物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游览胜地
▷ 溟州青鹤洞小金刚、上百岛-下百岛一带风景区等
天然纪念物 纪念物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包括栖息、繁殖和越冬地区)、植物(包括野生环境)及地质、矿物等国家遗产。
▷ 达城侧柏林、黄嘴白鹭等
国家非物质国家遗产 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文化产物,历史性、艺术性、学术性价值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
▷ 宗庙祭礼乐、扬州别山台假面戏等
国家民俗国家遗产 具有重要价值的着装、饮食、居住、生产、行业、交通、运输、通信、贸易、社会生活、信仰民俗、技能、娱乐、游戏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国家遗产。
▷ 德温公主唐衣、安东河回村等

市·道指定国家遗产

未列入国家指定国家遗产名单的国家遗产中,特别市市长、各广域市市长及道知事 (以下简称为“市长、道知事”)认定有保护价值并根据地方自治团体(市·道)有关条例指定的国家遗产。分为物质国家遗产、非物质国家遗产、纪念物及民俗国家遗产四种类型。

市、道指定国家遗产
物质国家遗产 建筑物、典籍、书籍、古代文件资料、绘画作品、雕刻作品、工艺品等文化产物中具有较高历史或艺术价值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考古资料
非物质国家遗产 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产物中具有较高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国家遗产
纪念物 包括:贝冢、古墓、古城遗址、宫殿遗址、古窑遗址、埋藏有文物的地层等史迹中具有较高历史、学术价值的国家遗产;游览胜地中具有较高艺术、游览价值的国家遗产;动物(包括栖息、繁殖和越冬地区)、植物(包括野生环境)、矿物及洞窟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国家遗产。
民俗国家遗产 有关风俗习惯方面的饮食、着装、居住、行业、信仰、各种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使用的服装、器具、房屋等中,为使后人了解国民生活变迁过程不可或缺的国家遗产。

国家遗产资料

未列入市、道指定国家遗产名单的国家遗产中,从乡土文化保护的角度认定有必要保护并根据其市、道有关条例指定的国家遗产。

国家登录国家遗产

未列入指定国家遗产名单,但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近•现代时期的建筑或值得纪念的设施形态的国家遗产
▷ 花洞京畿高中旧址、太平路国会议事堂旧址等

国家登录国家遗产
近代国家遗产的概念及范围 开化期至韩国解放期间内建造的建筑、设施等国家遗产为主。韩国解放后建造的建筑中,具有保护价值却面临破坏甚至拆除危险的也包括在内。

非指定国家遗产

根据《国家遗产保护法》或市、道有关条例,未列入指定文化遗产名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国家遗产。

非指定国家遗产
一般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遗产保护法》第76条) 规定禁止出口或携带出境的未列入指定国家遗产名单的国家遗产中属于物质的国家遗产,包括具有历史、艺术保存价值的典籍、书籍、印刷用木版、绘画作品、雕刻作品、工艺品、考古资料、民俗资料等。
埋藏的国家遗产 (《国家遗产保护法》第43条) 埋藏在地下、海底或建筑物内的国家遗产